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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導事項「申請細胞治療技術施行計畫」之函文副本原則

宣導事項「申請細胞治療技術施行計畫」之函文副本原則

 
l依據10957日「申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須知」之附件二:
「細胞治療技術施行計畫申請函」須副知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」。
前項申請函包含新申請案/計畫變更/計畫展延
補件/展延補件等其他公文往返不須副知食藥署
 
l節約用紙提升公文辦理效率,請醫療機構於申請細胞治療技術施行計畫時,依上述副本原則辦理。

l並請細胞製備場所協助轉知合作之細胞治療技術施行機構。